许编〔2008〕46号
各县(市、区)编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我市于2005年底进行了深化和完善乡镇机构改革工作。通过改革,进一步优化了乡镇布局,转变了乡镇政府职能,精简了乡镇机构和工作人员,切实巩固了农村综合改革成果。但近期发现个别县在贯彻执行乡镇机构改革政策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有乱开口子、乱设机构、乡镇分流人员变相回流的现象,如不及时纠正,势必形成大范围的不稳定因素,使我市乡镇机构改革来之不易的成果付之东流,各县(市、区)必须对此高度重视。为切实巩固乡镇机构改革成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持乡镇机构改革后的机构稳定。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县(市)乡镇机构改革方案核定的机构数和编制数设置,不得突破。乡镇不得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不准乱挂机构牌子。
二、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纪律。各乡镇要按照现有编制数实行定编、定岗、定人,不得超编配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相增加乡镇领导职数。乡镇领导干部调配和交流必须在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严禁超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禁止乡镇机关与事业单位人员混编、混岗。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借调、聘用临时人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需要进人的,要按照《许昌市乡镇机构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政策性进人,也必须在编制内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乱开口子。
三、扎实做好乡镇分流人员政策落实工作。分流人员应享受的财政和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要坚决落实到位,切实维护分流人员的正当权益。要充分利用政策扶持,积极引导乡镇分流人员实现再就业,但严禁通过增设机构,乱开口子,变相安置分流人员重新上岗。对出现分流人员“回流”的,要严肃追究县、乡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信访稳定工作。要高度重视乡镇机构改革信访稳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主要领导责任制。认真处理群众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乡镇分流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主动排查和消除不稳定因素,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避免乡镇分流人员越级上访和矛盾上交现象发生。要大力宣传乡镇机构改革政策,让分流人员充分认识乡镇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顾全大局,切实维护我市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五、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将乡镇机构编制管理列入对县乡主要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实行县乡党政主要领导机构编制工作年度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除年度审计外,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和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