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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5-31 14:48:51 阅读:1799

许办(2007)27号

 

    许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是市委、市政府负责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综合、协调、管理、监督”机构,业务接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的领导。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关、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三)负责市与县(市、区)之间的事权划分;负责市委、市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
    (四)审核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设置、合并、撤销、调整事宜;审批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含驻外机构)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五)审批市人大、政协机关,市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机关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六)研究审定各县(市、区)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总数;审批县(市、区)党政群机关科级机构的设置。
    (七)研究审定乡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八)研究制定全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审核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市属科级以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
    (十)审批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及经费供给形式。
    (十一)审批县(市、区)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
    (十二)审批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等分配使用方案。研究制定省下达事业编制总量的使用办法。
    (十三)研究制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机构编制执行情况。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委、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编委)的办事机构,承担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一)负责为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提供关于体制改革的咨询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开展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负责草拟全市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方案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能配置及领导职数等请示的审查、论证,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总结检查,并及时向市编委报告工作。
    (六)负责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控制和人员结构审查事宜。
    (七)负责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审核、审批。
    (八)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具体工作。
    (九)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一)负责准备编委会议材料,编发编委会文件,组织实施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

    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涉及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事宜,必须实行编委统一领导,并且按照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规定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市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设置和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市编委审议后,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报省委、省政府或省编委审批。
    (二)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升格、合并、撤销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编委审议后,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审定,报省编委审批。
    (三)县(市、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县(市、区)各工作部门的设立、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
    (四)乡镇机构和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根据县(市、区)的意见,提出审核意见,经市编委审议后,报省编委审批。
    (五)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机构按规定或章程设置的,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
    (六)市属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与调整,机关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核定与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七)市属科级以下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八)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九)省下达的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中小学教职工专项编制以及省下达的事业编制总量的分配使用,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分配使用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十)市属党政群机关、财政供给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编委审批。
    (十一)县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调整、更名、撤销及科级事业单位更名,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批。
    (十二)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进人或党政群机关向事业单位调整人员,全供事业单位向差供事业单位调整人员,同性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整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批。
    (十三)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编委办公室审批,报省编委办公室备案。
    (十四)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核编制限额,下发年度《机构编制管理证》使用控制数,在控制数内,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四、工作制度

    (一)机构编制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一”制度。即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实行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主管编制的领导“一支笔”审批,编委一家行文批复。
    (二)各部门有关机构、人员编制事宜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委办公室。由市编委办公室调查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按程序报市编委研究审批。未经编制管理部门呈报或没有编制管理部门调研意见,市编委不予研究。
    (三)市委、市政府和市编委决定的机构编制事宜,由编委办公室负责办理。
    (四)严格执行《编制使用通知单》、《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各类新增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编手续。凡未入编人员,组织、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不予办理职务任命、工资审批、社会和医疗保险、核拨经费等相关手续。

    五、会议制度

    (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议制度,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内的问题,由编委会议研究决定;重要问题,由编委会议讨论后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二)编委会议由编委主任召集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会议主要内容:研究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听取市编委办公室工作汇报;研究市编委职责权限内的有关事项。会议议题由市编委办公室提出建议,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查确定。

    六、文件审批制度

    (一)市编委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一事一文,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涉及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和重大机构改革方案,需以市委、市政府行文的,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按有关规定审批。
    (二)市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编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三)编委办公室的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七、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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