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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7-5-30 11:01:37 阅读:1910

许办(2007)26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文(2007)30号)精神,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严禁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

    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由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各地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各地各部门根据各自需要调整行政编制,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市县乡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必须经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除中央和省规定外,凡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一律不再新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一律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包括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所需机构编制主要通过内部整合和调剂解决。各地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改革,改进管理方式,整合资源,挖掘潜力,从源头上控制机构编制增长。确需增加机构编制的,严格按程序办理。

    按照中央和省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包括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乡镇不设政协机构,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乡镇政府不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和队伍。

    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切实加强事业编制宏观调控

    强化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全市各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职责。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量和结构的管理,统一制定全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和总量控制办法。根据实际要适当上收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逐步实行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事业发展需要增加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应在现有总量中进行调整;确需增加的,要严格按程序审批。

    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把事业编制用于党政机关,不得把事业编制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

    三、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权限和程序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要求。严格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凡涉及职能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各地各部门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确需增加和调整机构编制的,必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部门专项办理。各地各部门向党委、政府直接提交研究的事项,一般不要涉及机构编制问题,如确需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属于机构编制问题的,须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同意;凡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各级党委常委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不研究,党委、政府领导不签批具体意见。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完善工作规则,明确办事程序,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

    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检查、评比、达标等任何形式和手段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各业务部门下发文件或召开会议擅自对机构编制事项作出的规定,一律无效。

    市、县两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上级的机构编制政策,加强对本级行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机构编制事宜的管理。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制度,凡行政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宜,要严格按照下列权限报批:(一)市与县(市、区)的事权划分,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二)市属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三)副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置与调整,由市编委研究后,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审定,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四)市属行政机关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核定、内设机构的设立与调整,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编委审批;(五)市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经费供给形式的核定和市属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与调整,由市编委审批;(六)县(市、区)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设立与调整,经县(市、区)编委审核,报市编委审批;(七)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核定,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核编制限额,在总量控制内由县(市、区)编委审批;(八)乡镇机构编制的调整,由县(市、区)编委报市编委办公室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四、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增强权威性和约束力

    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制定部门职责分工协调办法,加大职责分工协调力度;完善各级党政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明确各部门职能的同时必须逐项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并增强其规范性、可操作性和严肃性。

    不断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入编审核和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台帐和机构编制管理信息系统,强化对各地各部门机构编制和实有人员的动态监管,不断完善管理手段,推动管理创新。严格执行《编制使用通知单》制度,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先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编制,经同意后,有关部门依据《编制使用通知单》办理相关手续。积极推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全市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都要实行定编定员,做到“一编、一人、一证”,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按规定审批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并符合规定的人员结构比例,实现人员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人数对应的实名制。

    建立健全县(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增人入编审核制度。对存在问题较多、人员严重超编的县(市、区),根据中央、省的要求,要上收其机构编制审批权和入编审批权。入编审批权上收的县(市、区)增人入编必须先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直到超编人员递减到编制限额内为止。

    逐步建立机构编制公开制度,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及其执行情况,要通过有效形式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完善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

    五、建立健全相互配合和制约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机构编制部门与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的综合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和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

    严把人员“进口”,防止人员编制再度膨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必须严格控制在编制数额以内。行政机关满编和超编的,一律不得录用新的工作人员。严禁超编进人和无序进人。凡违规进人的,机构编制部门不予登记入编,组织人事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任)、调任手续,不得核定工资,财政部门不得纳入统发工资范围,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办理社会保障等手续。

    行政机关空编需要补充人员的,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按照“凡进必考”的原则,由省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考录。要注重从省选调生中选拔一些政治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同志到机关工作。事业单位的人员配备也要按照核定的编制员额和结构比例严格管理。满编和超编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聘用新的工作人员,缺编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引进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入的,要严格按照“一支笔”审批的原则,由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编委领导审批,经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转业军官、退伍战士等统配人员的接收安置,由相关部门商机构编制部门制定安置计划,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后,有关部门依据安置计划办理相关手续。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机构编制的规定,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不准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准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六、不断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机构编制部门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加强对机构编制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查的重点是,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市编委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批准的重大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机构限额、编制数额和领导职数配备的执行情况;超编制、违反规定进人的情况等。要充实和加强督查力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要认真贯彻实施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强“12310”机构编制监督举报电话和群众来信来访的受理工作。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加强对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要密切协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机制,共同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

    加大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进一步强化对县(市、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并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责任制;对违反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追究审批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执行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全面,对隐瞒不报、少报、漏报和多报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加强机构编制工作领导,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及时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切实抓好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机构编制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体系,大力支持机构编制部门的工作,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使他们敢于坚持原则,大胆工作。要帮助机构编制部门解决实际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机构编制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创新和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的意识,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秉公办事,充分发挥把关、协调、监督等职能作用,促进机构编制工作健康发展。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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