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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产业集聚区机构编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6-09-07 17:14     (点击数: 13955)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精神,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产业集聚区发展实际,对产业集聚区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因地制宜、动态管理,围绕有利于产业集聚区功能凸显、先行先导和快速发展,着力构建统一、精干、灵活、高效的产业集聚区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河南振兴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

套合设置,精简效能。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实行“小机构、大服务”的管理模式,机构设置要减少层次和环节,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行政机构套合设置,提高工作效能。

严格考核,动态调整。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规格及负责人的职级,应与产业集聚区发展状况挂钩,在严格考核基础上实行动态管理。

分类管理,改革创新。产业集聚区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要结合实际确定,允许各地积极探索创新,不要求全省整齐划一。

二、管理体制

省辖市举办的属于城市新区组成部分的产业集聚区,按照城市新区的管理模式运行;依托国家、省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置的产业集聚区,按照现有管理模式运行。

县(市、区)举办或市办县管的产业集聚区,建立县级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有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参加的集聚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研究集聚区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集聚区与区外事务的协调。成立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县(市、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对产业集聚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县级党政主要领导可担任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享受县级经济管理权限,拥有人权、财权、重要生产要素审批权,能够与上一级行政机关开“直通车”。凡涉及县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直接办理;需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审批的事项,由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直接报送,同时抄送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产业集聚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积极支持产业集聚区发展,主动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征地拆迁、矛盾化解、社会管理等涉及产业集聚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产业集聚区已受委托对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管理,或通过行政区划调整实现产业集聚区与乡镇管辖区域“合一”的,可将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与乡镇机构套合设置。

三、主要职责

(一)拟订产业集聚区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三)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和经济协作;

(四)建立并管理投融资、土地收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人才等要素平台;

(五)审核投资项目,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备案和上报;

(六)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

(八)承担相关职能部门派驻机构的协调服务工作;

(九)负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干部的考核、晋升、调整和惩戒工作;

(十)承办当地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一)机构设置。除属于城市新区组成部分的产业集聚区、依托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设置的产业集聚区外,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独立设置,为当地政府的派出机构。

凡达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3号)规定的产业集聚区门槛标准,即:企业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或企业从业人员达到7500人、税收收入达到2亿元、所在地常驻城镇人口达到10万人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规格为副处级;对一些发展快、规模大、各项经济发展指标特别突出的,管理委员会机构规格可为正处级。

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要根据发展规模,坚持因地制宜,从严从紧设置。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也可与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套合设置。

设立副处级以上规格的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程序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二)人员编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编制要从严从紧核定,一般控制在15名左右,主要用于连人带编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和业务骨干,对其他人员可实行聘任制等灵活多样的用人方式。

(三)领导职数。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原则上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县级党政主要领导直接担任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另设一名专职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产业集聚区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主要领导兼任管理委员会副职,可不占职数,但要参与分工。

各地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