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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扎实推进不动产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发布者:004     发布时间:2016-01-14 01:26     (点击数: 10249)
为切实做好全市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工作,许昌市编办坚持从三个方面入手,既保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不走样,又保证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目前,我市的不动产职能划转和机构整合的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市编委研究通过。
一是认真学习文件,确保工作指导思想不偏差。为做好全市的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市编办组织相关科室认真学习《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暂行)》(豫政办〔2015〕107号)等文件,吃透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中的主要任务,为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是加强调查研究,确保整合调整机构不遗漏。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涉及面较广、涉及部门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后,还要按照人随事走的原则,对部分人员编制进行调整。为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顺利完成,不留后遗症,市编办一方面由与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考察组,赴外地市就其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借鉴其成功经验,为本市的该项工作提供参考;另一方面又深入实际,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中涉及到的国土、住建、农业、林业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事业单位进行了认真调研,摸清各部门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中需要分别划转的职责,掌握了需要随职责划转而调整的人员编制情况,为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工作提供了科学的决策依据。
三是反复研究论证,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延续性。按照中央和省关于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要求,需要将国土、住建、农业、林业四部门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的不动产登记职责,统一交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其部分人员编制也需随职责划转而划转。在职责整合、机构组建、人员划转、资料交接过程中,一旦出现工作的短暂性中断,势必会影响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确保在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过程中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延续性,避免出现工作断档的问题,市编办在严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基本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市基本市情,以自身调研的涉及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部门(单位)的机构编制情况为依据,反复研究,深入讨论,并与各相关单位多次沟通对接后达成一致意见,拟定了《关于设立许昌市不动产登记局的意见》,对涉及各部门之间的职责调整、编制划转、人员移交、机构更名、事业单位整合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