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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关于开展2018年许昌市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006     发布时间:2018-05-22 09:08     (点击数: 6404)

许事登〔20182

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城现代服务业核心区,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监督管理,规范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抽查办法(试行)》、《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办法(试行)》,结合事业单位法人2017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将对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一、抽查对象

本次抽查范围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按照5%的比例随机抽取15家事业单位。

二、检查形式

(一)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

(二)下达抽查通知书,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汇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和2017年度业务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组成员查阅资料,反馈检查结果,填写核查记录。

三、检查内容

(一)登记事项抽查内容:

1、是否在主要办公场所挂牌并悬挂法人证书正本;

2、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它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

3、是否有擅自加挂牌子的行为;

4、是否有私设机构的行为;

5、主要办公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是否一致;

6、开办资金及经费来源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7、宗旨与业务范围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8、法定代表人是否按法定程序产生;

9、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否专人负责;

10、登记档案资料管理是否规范。

(二)年度报告抽查内容:

1、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3、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

4、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5、是否自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

6、是否依法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7、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

8、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行为;

9、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四、工作步骤

(一)单位自查(2018516日—520日)。各事业单位对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对抽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

(二)实地核查(2018521日—615日)。随机抽取事业单位,到单位开展实地核查。

(三)整改落实(2018616日—630日)。根据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抽查反馈结果及要求,被抽查事业单位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至市登记局。

五、检查结果运用

被检查的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不予配合的,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其举办单位,列入事业单位异常单位名录,冻结其法人证书,并通过“许昌事业单位在线”、“信用许昌”等网站予以公示,机构编制部门暂缓办理其机构编制事项。

实地核查中,发现事业单位法人有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情形的,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对抽查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提出整改意见,能现场整改的则要求其现场整改;对不能现场整改的则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要求其按照时限整改完成。未按照整改时限完成整改的,冻结其法人证书。

抽查情况、查处结果和整改情况将于78日前通过“许昌事业单位在线”网站及时向社会公示。

六、检查组成员

  长:赵秀菊  许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连勇利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科科长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科科长

  员:王阿明  贠士杰

七、相关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登记管理工作和法人公示信息的重要性,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随机抽查到的单位要确保检查信息真实、准确,积极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贠士杰     联系电话:0374-2966602

 

 

 

许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