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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对《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的解读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9-03-21 11:45     (点击数: 3842)

随着志愿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志愿服务活动持续走向深入,对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和嘉许激励迫切需要提上日程。为保障和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一条明确指出了其立法目的,即“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基于这一立法目的,《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来自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保障和激励措施。 

  突出了对广大志愿者的权益保障

  依法保障志愿者权益是调动志愿者的积极性、保证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要求。志愿者的基本权益主要包括:一是知情权,志愿服务组织在招募志愿者时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二是受培训权,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三是安全保障权,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四是人格尊严及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五是开具志愿服务证明权,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这些规定,有利于避免志愿者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志愿者解除后顾之忧,可吸引和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之中。 

  突出了对志愿服务的政策保障

  志愿服务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与支持,离不开社会的广泛参与,《条例》明确了一系列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保障措施。一是强调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明确了文明办牵头协调,民政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条例》第五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二是鼓励有关单位、组织提供支持帮助。《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鼓励公共文化设施、城乡社区、服务窗口、机场车站、广场公园、景区景点等所在单位建立志愿服务站点。三是注重把学雷锋志愿服务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将志愿服务工作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考核内容。实践中,我省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五大创建”测评体系,都把志愿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积极的政策引导与政府支持,有利于充分挖掘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有助于志愿服务精神和志愿服务文化的弘扬和践行。 

  突出了对志愿服务的激励保障

  嘉许激励,对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具有助推器的作用。《条例》规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纳入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条例》还规定,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按照《条例》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公益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要推动创作生产一批讲述优秀志愿服务故事的微视频、微电影、歌曲、戏剧等文艺作品,制作并刊播一批志愿服务公益广告,让志愿服务精神和志愿服务文化深入人心,让志愿服务活动蔚然成风。(许昌文明网根据大河网--河南日报网站整理)